昨天接到記者電話問一個高雄跳樓的案件,
就是爸爸跳樓,摔死在樓下四樓鄰居的露台上,
幾個月後兒子也跳樓,摔死在同一個位置上~
(一般人買房子看到露台都很高興, 因為可以善加運用空間,
烤肉或辦派對都有地方,
但是也有風險, 就是無良鄰居亂丟垃圾, 或是跳樓,
你家露台那麼大,垃圾或屍體不掉到你家,要掉到誰家?)
這就牽扯到凶宅的問題,
到底是跳樓的樓層算凶宅?
還是死亡的樓層算凶宅?
同一棟樓(或同一支樓梯)算不算凶宅?
(K手邊還在處理中的一個凶宅案件
就是最後這一個類型~)
我認為原則上應該是以死亡的那一個地點為準,
(如果在房屋內沒有死亡,到醫院急救才死掉,
那就有爭議~)
所以勒,四樓那一戶應該會被認定為凶宅,
至於跳樓的樓層,則不一定
(我認為不能算,人不是死在那裡的~)
至於隔壁或同一個樓梯的其他住戶,
則不會被認定為凶宅~
那四樓屋主要怎麼救濟?
造成損害的人都死了,要找誰賠?
請找家屬~
死者名下沒有財產,那真的是求償無門,
如果死者名下有財產,請直接找家屬,
至少在遺產範圍內,
死者家屬還是要對四樓住戶負起侵權行為責任
結語:
想輕生,請先確認一下跳樓的位置,不要造成別人的困擾阿~
(這個結論好像怪怪的!)